您好:
情况是这样的:我舅舅先天残疾,脑子有问题,和舅妈没有孩子,后来领养了一个。由于他们家庭困难申请了经济适用房,但是没钱买,所以我妈和几个姨一起凑了35W给舅舅一家购置了经济适用房。但是由于舅舅最小,所以几个姨
都不放心,怕日后他们没了,领养的孩子死不认账房子是家里几个亲戚合买的。由于经济适用房特殊原因,名字只能由舅舅名字承担,如果舅舅没了,房子自然写领养的孩子的名字,所以他们写了一个借条。但是现在物价飞涨,3年前
的35万已经和现在不可同日而语,后来也打听过,听说借款可以按照当年还是借款期间的某一年的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进行偿还,这样可以让领养的孩子长大了不至于拿了35万就弄走一套两居室,让几个亲戚为舅舅掏的的辛苦钱一下就
贬值了。不知道这种贷款利息的方式法律是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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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定是最高法的一个司法解释,不是借款可以按照当年某银行贷款利率4倍进行偿还,而指的是借贷合同双方约定的最高利息可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只要您的舅舅在,这事应该依法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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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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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的理解有错误,如需帮助,可直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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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有误,你们最好写给协议,说明该房是你们亲属出钱买的,而非其本人,这样可以更好的维护你们的利益,有意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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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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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直接向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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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