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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 男 汉族 19**年**月**日出生 现住**市***区***路**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有限公司 所住地*** 电话*** 法人代表*** 职务** 请求事项 一、栽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800元 (月平均工资2400*2)。 二、栽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2009年10月4号至2010年10月4号未签劳动合同书赔偿金,26400元(11*2400) 以上两项合计312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09年10月4号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管理一职至今,双方没有签劳动合同书,约定申请人为单面机,手工裱胶,自动裱胶机管理,月薪2400元,月休二天。(有考勤记录和生产日报表车间主任一栏上有***的签名,以上两证据由公司保管)考虑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申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安全得不到保障,为此被申请人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3项和82条的规定,我于2011年**月**日以被申请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申请赔偿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从仲裁,请求仲栽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栽决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其它综合
2011-08-20 22:00:38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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