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律师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1、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股份社的几百平方土地转让给个人,转让协议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现该土地已办妥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请问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该土地使用权?2、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与租赁方签订永久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3、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签订70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4、经过股东代表同意,将股份社土地租出,签订30年期的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5、股份社一土地在本年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拍卖出让,在拍卖成交后,把该地块除路计算,并按除路后的面积支付款项,致使股份社蒙受经济损失,请问拍卖的土地应该除路吗?有没有这样的先例?这样做合不合法?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