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妹2011年1月与她男友结婚,其男友在去年以自己的名义贷款买了房,分期付款,现我妹欲与之离婚,请问若要法院判,我妹是否可以分得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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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妹妹可以分配到她还款的钱和房子增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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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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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分配到她还款的钱和房子增值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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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