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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承租人与2009年签订5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当时没有到相关部门进行租赁登记,现在我因为有私人原因希望能够提前收回房子,但是合同上没有注明在这种情况下我需赔偿给承租方的赔偿金具体应该如何计算,但有明确写出在这种情况下我应该赔偿乙方所有损失,于是乙方就开出巨额赔偿费用,要求我进行赔偿方可,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赔偿费用的多少有没有什么标准,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的收回房子吗?

其它综合
2011-08-15 09:2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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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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