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8月6日交了买房定金4000块,现在不想买了。可以讨回定金吗?收据是这样的:收据
今收到某某和某某交来什么花园临定金4000元整(3000刷卡,1000现金),余下16000元于2011年8月8日下午18:00前补齐!
收款人:某某(代)
日期:2011年8月6日
几座几房 建筑面积145 可使用面积137 原价 1034634 现成交价:951865
(收据是没有盖章的,也没有签合同,只是签了一个认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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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想买了,不能讨回定金,法律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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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有他们公司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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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