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是一家日资分公司,合同是和分公司签订的,公司现在因为业务重组而要解散我们,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目前我怀孕一个月,在公司已经工作6年,合同到2014年6月到期,但公司给我提出两个方案。
1)在原先的经济补偿金多加两个月,就是比普通员工只多两个月。普通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N+0.8N
2)公司不和我解除劳动合同,但因为公司从2012年1月开始进入清算,清算预计要两年,就是两年内法人一直存在,但是因为岗位没有了,按照上海最低标准1280发放工资,直到哺乳期结束再终止合同。这种合理吗?
我是否可以要求公司在原来的基础上,再补偿工资到哺乳期结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