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999年入职某公司后,每三年续签了一次劳动合同,今年8月30日为第四次合同的到期日,共在此公司服务满12年,现公司提出到期后不再续签,请问在此种情况下我能得到多少的经济补偿,如何能争取到更多的补偿,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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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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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第一、如在2008年后只签订过一次合同,那么到期,单位是有权终止劳动合同。第二、给予的补偿是应是4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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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补偿外还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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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8年开始一年工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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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只支付08年后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按照1年折合1个月工资,超过6个月的按照1年计算,未满6个月的折合半个月工资。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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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不签可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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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