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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某公司(名称忘记了)开进增值税票52万左右,属于两个人分别负责的业务(以代号甲乙区分),甲负责的业务所开17万,乙负责的业务开35万,合计52万。公司属于甲,乙借用甲的公司运作自己的业务,并按照每月报税承担自己的税额,同时给甲每年10000元的运作费用。开进的增值抵扣票是甲找人开的,费用是乙出的。请问这种情况下,对于乙来说会怎样处理?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8-04 04:20:01
共有2位律师解答
  • 你好,有几个关键问题需要核实,对本案有重大影响,建议提供详细资料以便准确解答
  •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已达到前款规定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有其他严重情节;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