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于2010年1月底认识,于2010年5月结婚登记,未办喜酒,无子女。现在都决定离婚,只是在财产分割上存疑问,望律师您百忙中解答。
(1)汽车:婚后,所购汽车系男方家庭出资五万余元、女方家庭出资十万元(陪嫁)整购得。当时,女方家长是银行打款到我账户。1)车子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处理?2)如果女方父母让女方现在补写一个借款十万都借条,是否生效?是否因为这个借条就必须返还这十万元??
(2)彩礼钱:婚后,男方家庭赠予女方的彩礼钱共计26000元。其中,16000元被用于女方开支,10000元被男方用来作为部分买车车款。所有都彩礼钱,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是,如何分割?这10000元是否不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3)金银首饰:婚后,所购首饰共计30000余元,均由男方父母所购。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是,如何分割?
(4)房屋装修、家具及家电:春晖家园的房屋是男方婚前所购房屋。婚前,即已购置房屋中的家具。婚后,房屋装修及家电,均由男方父母出资添置和购置。装修、家具及家电,是否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如果是,如何分割?
(5)收入: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收入包括:原告的工资收入、房租收入、公积金收入和被告的经营服装店的收入。平时生活开支主要由男方支付,截止最近,原告收入存款余额为7000余元,其中公积金账户一年收入为(约为15000元);被告收入存款余额不详。请问共同收入作为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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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视为双方父母的赠与;房子如果有还贷的,还贷的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装修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金银首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积金婚后的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彩礼不必返还,如果未造成对方困难的。鉴于你们涉及的财产较多,建议当面与我详谈,以便进一步为您提供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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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可与我当面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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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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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是共同财产,2、补写借条无效,3、彩礼不必返还,4、金银首饰是婚后购得,属于女方。5、房屋属于男方,6、收入共同财产,均分。
如果方便,可以从雨山区坐202路公交车到当涂检察院下,检察院隔壁原农机局二楼找我当面咨询。这样更有利于维护你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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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想给女方分更多的财产,更好的维护你的权利。你可以来电或当面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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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