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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一位亲属是鄞州区某个乡镇的一个行政村村电工,1949年11月出生,为村里工作近三十年,2008年8月11日发生了工伤,右脚踝关节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宁波六院住院三次,第一次十五天,当月当地镇政府(村所属镇镇政府)认定是工伤,第二次2009年4月前宁波六院说可以手术,又住院五天,结果不能手术,第三次,2010年元旦前又住院二十几天,后又陆续进行治疗,一直到今年2011年5月份六院医生说治疗不好,可以去工伤伤残鉴定。报销医疗费后于今年6月份进行了鉴定(鄞州区劳动局),鉴定结果为六级。可是镇府(用工单位)只说只能赔偿十四个月本人工资。别的什么也没有。请问我们可以通过什么办法来解决赔偿问题,可以赔偿多少?请麻帮忙解决。

劳动纠纷
2011-08-02 10:33:23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属于工伤的,先申报工伤事故认定,根据伤残鉴定等级结果和受伤者收入水平及个人等因素,才能确定具体赔偿项目和金额,而后再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诉讼解决,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帮助你处理。
  • 协商不成 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具体也要看案件具体事实和有关证据 要分析清楚请来电咨询 电话咨询免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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