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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8年5月6日进入一家私营企业,一至工作于2011年7月10日,在此之间公司未于本人签订劳动合同、未交任何社会保险。本人于2011年7月6日向当地劳动仲裁申诉,第一是要求公司支付本人38个月的工资;第二是补交2008年5月份至2011年6月份的工资。在2011年7月18日劳动仲裁为我和公司做调解,仲裁部门告知本人,因没签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一案不受理,原因为本人权宜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我想请问一下,我在这期间一直工作于此,是2011年7月10日没在公司的,真的不能赔偿吗?

民事相关
2011-07-29 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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