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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一起交通事故,十分感谢能给予分析指导并回复!
一骑自行车向北靠右行驶者,被一向北行驶的的士车超车时刮倒,面部摔成撕裂伤,从左嘴角到左耳朵上方约20厘米长,后通过120急救车送医院抢救缝合,仍在住院治疗。当时的士车驾驶员继续向前行驶20米左右,被目击人喊叫“把人刮倒了还跑”后停车,下车后跑到受伤者旁边问:“要不要去医院。”受伤者说:“是你把我撞伤的,流了很多血,肯定要去医院。”的士司机“嗯”了一声就开车跑了。旁观者立即记下了车牌号码,并帮助报警和报120急救。后来交警部门通过电台呼叫该的士投案。
请问:此事故处理适用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此事故责任怎么划分?,一定要有碰刮的物证鉴定吗?
处理事故的交警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责任按机动车人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人负次要责任划分。理由是两车鉴定无碰刮痕迹,非机动车人倒地时自行车离路边右侧距离最近的地方为1.8米(说按规定自行车应靠右侧离路边1.5米内行驶),具体事故成因不好认定,要负次要责任。
非机动车人认为:事故已经造成人员重伤(5厘米以上伤口),加上的士司机肇事逃逸,处理不能适应简易程序。骑自行车靠右侧行驶,也并没有规定上说应靠右侧离路边1.5米内行驶,的士车从后面超越刮碰肢体而倒地受伤,的士车上不会留下明显刮痕,不应负责任。就算事故成因无法认定,的士车逃逸就可推定负全责。另有采访到的目击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的士车把人刮倒后逃逸的,一定要有碰刮的物证鉴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