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和学生,初中刚刚毕业,想利用暑假的假期打工,在青岛劈柴院找了份当服务员的工作。当时和老板说好一个月工资1300。打工20天的时候,因为学校要报道军训,就没再继续打工,当时走的时候给老板的儿子说好了,他同意让我走的。等到后来我爸爸给我去要工资的时候,老板娘才给了我200块钱,本来860多块钱的工资,一共给了我200.我自问没少干活,没耽误他的生意,为什么这么欺负人。可是当时也没签合同,但是有同学和附近的人当人证,不知道可不可以通过法律让他还我钱?我还是个未成年人,不想看着他们这么欺负学生。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