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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3月我的车辆和对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中一乘车人死亡,后经交警队认定对方司机负主要责任,我方负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后对方司机被判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另承担事故中死亡乘客百分之七十的经济损失,由我方承担百分之三十的经济损失,但是法院却判决由我方单独承担对方死亡人员的精神损失费一万元,请问合理吗?

交通事故
2011-07-26 17:4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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