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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没有资质的私人包工头,无报建手续的房东与我签订了一份建筑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我的责任中含“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规范安全施工,负责进场施工人员的管理和安全,否则,发生工程质量而返工或人员意外伤害,均由乙方负全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负责内外脚手架和一切施工机器和工具”。现为房东送水泥的人出现了一起安全事故,安监局已介入,并有可能进行罚款。调解阶段房东认为依据合同约定我要对安全负全责,而且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他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而我是。因此安监局要是处罚,只能处罚我,因此他要求我承担70%的赔偿责任,请问我是否应该答应,谢谢。

其它
2011-07-26 19:18:0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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