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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单位一名职工介绍了一名交通银行的人来办理信用卡,需要在一份证明材料上加盖单位公章,之后交给银行人员填写人名了,当时有3人要办理,包括我本人,联系人填的是我本人。后来,介绍银行办理信用卡的职工告诉我,银行后来加了个人,不是我单位的职工,但那名职工认识那个后来加进来的人,银行寄来的信用卡也是由那名职工转交给那个人的。后来银行不断打电话来说那个人多次欠账未还。今年25日,银行委托律师找到我,让我想办法找到欠账的人,否则就要追究单位和我的责任。我和单位需要负法律责任吧.

证券投资
2011-07-26 10: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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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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