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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了一供货合同,由我司向甲供货。供货时间拟定为2010年6月31日前。合同另有规定该时间为拟定供货时间,卖方(即我方)同意买方(甲)在施工期间根据施工实际进展及现场情况提出\"进场计划\"确定准确进场时间。但买方应在计划修订后3日内书面通知卖方。拟定的供货时间到期后,甲要求供货,我司也及时向其供货。但甲从来没提供计划修订书。现因我司材料单价上涨幅度较大,需涨价,是否可以变更?有何依据?

合同纠纷
2011-07-22 00:34:23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一般情况下你公司不能以材料单价上涨为由,单方变更合同。
  • 不行的,审计单位不能有这样的权力。还是由我们业主按合同说了算的。固定单价的合同应该要以固定单价结算,如果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无法按合同规定的单价完成本工程,那就要签证或重新签订协议价方可以的,不然违反合同法了。
      审计局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
  • 律师意见:
    1、价格的上涨,是否超出情事变更的范围,要具体的分析;
    2、如果是由于甲方的推迟供货,导致货物价格上涨,甲方是有责任的。
    3、建议你与律师面谈,分析事实和理由,在一定的法律范围内,是可以变更价格的。
  • 您好,你不能随便变更价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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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