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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是采购人员,去年11月入职某公司,今年1月份的时候,上司让我朋友还有其它的部门的人一起去吃饭,是供应商请的,席间给了我朋友一个红包,当时不知里面有多少钱,上司说拿了没事,我朋友就拿了,里面有500元,一共两次,是两个不同的供应商。请问这样会有什么事吗,会不会将当时其它人收受的加在一起论罪呢,谢谢!

其它综合
2011-07-21 10:12:4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