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公司订立的合同只有一份,估计公司只是做个幌子,都没提交劳动局的。
合同上写着一个月提前通知,现在一个月了,公司不让我走,说看重我,对我寄于厚望之类的。可是我已决定要走了。
所以,这时我想走的话,能否强行走人,强行走人的话,工资会被扣留么?
另外,我已经找到下家公司了,下家公司要求我提供与上家的解决劳动关系证明。我有权利要求公司开这个证明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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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可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依法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赔偿金。离职时可以要求公司出具离职证明。如有需要欢迎来电咨询或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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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已经提前30日通知就能走人,如果公司扣工资及不给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可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直接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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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到期直接走人,但你需要保留向公司提出过书面说明的证据。单位拒绝出具证明的,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依法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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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