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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28日在公司上班做出纳一职,5月14日提出辞职,5月18日交接完。 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和我签订合同,公司于4月26日-4月30日安排本人参加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开票系统企业操作员学习,已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现公司以此理由不发5月1日-18日的工资。安排本人学习时此项费用公司并未说明由本人承担。 我如何讨回工资(包括公司未与本人签订合同应付的二倍工资)?

劳动纠纷
2011-07-16 19:47: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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