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用期自2011/6/26-2012/6/262.450/月,1个季度一付,现已付款1350/季度以及1000保证金3.合同第四条:乙方在租用期间要遵守国家法令法规,不得作为非法场所,不得转租。如出意外,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有权收回房子,退回剩余租金,并追究乙方经济责任(一个月的押金)4.合同第八条:乙方须准时缴付房租,逾期一周未付房租或其他违约情况,甲方有权将乙方的东西搬出,并没收信用保证金目前情况是这样的:在签订合同的第十天(但是我没有搬去住过),我就通知房东我不租了,现在房东要收取我三个月的房租,我打电话给房东她就挂掉我的电话,也不跟我说具体我们见面的时间,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做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