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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7年村里开挖沟河占用我家土地5亩。当时村里没有给予土地补偿,后来村委研究(本人同意)占用河口1亩6分地,免去两个人的农业税。占用河滩3亩5分地,免去两个人的农业税。总计免去我家四口人的农业税。后来河滩上所种植的树木归我家所有。自“粮税改革”以后,村委就没有再给予任何补偿了! 2011年7月1日,村里通知我要求我把河滩上的树木全部砍伐掉,再次开挖沟河(加宽加深)现我以把树木全部砍伐掉,我要求村里给予我经济赔偿,这样合法吗?(树木所砍伐得来的钱属我所用,此树木问题已解决,但是土地占用的事情尚为解决。)

其它综合
2011-07-13 06:45: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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