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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为1年,当时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但试用期结束前一天,机构领导跟我说,有人在我QQ空间复制我发表的心情、日志等给他看,他觉得我情绪不好,有自杀倾向,以此为由试用期不予通过,要解除合同关系。但我在此声明,工作上我是绝对努力用心的,也没有出任何差错,更不把私人问题带到工作上。如果他没看到我QQ空间,根本不会觉得我不适合工作,再说,网络上的信息可以作准吗?用人单位是否在试用期内可以无条件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而没有对我进行任何评估,单凭网络的东西就说我不能从事这工作? 请问我这个情况可以要求机构除非能出示证据证明我不适合继续从事这工作,否则继续履行合同。这样可以吗?

劳动纠纷
2011-07-10 16:18:30
共有3位律师解答
  •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可以协商解决,不行的话,那么可以到你当地的劳动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 你好,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依法无据,可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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