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应届高中毕业生,决定在大学生涯前体验社会生活。在一家民营教育机构找到了份助教的工作。没有书面合同。已经工作了五天,每天都是上午7点半到下午一两点钟。帮他们去各学校发传单;在补课前门口收听课证,登记;为讲课老师做课前准备,备笔纸,调仪器等等。可是昨天当我问起薪资支付问题时,他们居然说这些天都属于培训期,是一点都不开支的。且他们说培训期是八课时,而我干了5天才干出两课时。按照他们的说法,干去外面发传单的活都不算课时的,只有做给讲课老师备笔纸,记录上课人名的工作才算课时。可是,我到那做什么活是由他们决定的,也就是说,他们想让我去发传单,我就得去发,还不能算课时。这样一来,假若他们一直让我去发传单,那么我的八课时的培训就永远也完不成,即永远也得不到工资。
我在意识到可能受欺后也在网上查了查,发现这家机构在助教薪水方面不只我一个人有这种问题,还有其他的人。
我之所以要起诉他不是因为差那点薪水,而是觉得他们欺负学生的所作所为实在可耻。而且我也想丰富一下自己的人生经历。
我现在只想到了去劳动监察所和找媒体这些方法。
请问您认为我应该怎么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