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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公司做导购的,区长提前一天通知我,让我从我们店调到中友去上班,因为我住的地方离那太远,而且刚来北京也对路线不是很熟,所以我和店长还有区长说,我真的不想去。因为我们是和人力资源签的合同,而且我现在属于正式员工,区长说我第二天不去中友,第三天就得去人力资源报道。也就是把我开除了。请问他这种做法合理么?正常的调动是不是要提前三十天? 还有我在去中友的途中发生了车祸,因为是对方的责任,所以就选择了一家特别近的医院,然后区长现在找我麻烦,说我的病历单还有病假条是一级甲等医院的,属于无效。 请问他们这样做对么?有病假条是否可以带薪休息呢?

劳动纠纷
2011-07-03 18: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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