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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工商分局于去年3月在县局授权范围内查处了一起小额放贷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中谈了该公司有吸储行为,案值在300多万元,后来,我分局按程序对其放贷行为,经过集体研究决定,以县局名义依据《公司法》超范围经营进行了行政处罚。在12月份,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携款220万元逃跑,造成了群众上访。在该案中, 我是分局法制员,对该案进行了法制核审,但现经过我查找我们部门的程序规定,发现该案应由县局法制科审核,应不属于我分局法制员审核的职责范围,但前几年,分局在县局授权范围内所有以县局名义作出的行政处罚都是分局法制员审核的,请问对于这种实际工作与部门制度不符造成的后果,我是否应承担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罪呢?

其它综合
2011-07-03 22:30: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