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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有没有规定像我这样的情况可以要求:一年补发一个月的(全年平均工资的)一个月的补偿?那么在2008年以前的能否得到补偿?而且补偿工资的基数如何计算?如果象我这样的合同法中没有补偿规定,也给我一个信息,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7-03 21:40:05
共有7位律师解答
  • 您好,第一、如单位终止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单位续订,且原来的条件没有变化或是提高的,劳动者提出终止的,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相反,劳动者终止,单位也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如入职是在2008年前的,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到现在是4个月工资。第三、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是按照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按照全部应发工资计算,如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是缴纳社保、个税前的工资总额。
  • 你好,你可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
  •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如符合该条件,经济补偿金从入职时起计算。
  • 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金。
  • 你好,只赔偿08年后工作年限部分,基数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实收工资计算。
  • 您好,08年以后的你可以得到经济补偿。
  • 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咨询电话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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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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