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审中,杭州中院认为被告没有构成侵权的理由是被告并非将“蓝色风暴”标识作为商标或产品名称使用,仅仅是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促销活动的主题名称。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被告百事可乐对“蓝色风暴”的使用使它的商品标识功能彰显从而事实上成为一种商标。
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就百事可乐所用“蓝色风暴”是否为商标以及百事可乐的使用行为是否为商标使用行为存在意见分歧,这一分歧对于判决结果是否有影响?
一、二审法院就过错的论述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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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会有影响,二审会改变一审判决。
个人认为被告即便没有把“蓝色风暴”作为商标使用,也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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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一审二审存在分歧,要看是否是证据出现问题,一般二审为准,如需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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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益的过错,可以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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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带齐资料当面咨询律师以得到详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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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包装上的标识是否属于商标法意义的商标使用,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经初步分析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与结论有矛盾。“作为商品包装装潢使用”与“商标使用”并不构成非此即彼的关系,甚至可以说“蓝色风暴”的使用如果属于“包装装潢使用”则更偏属于“商标使用”,并构成商标侵权。
我同意二审判决的“蓝色风暴”为商标使用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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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判决书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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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