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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今年应届毕业生,2月份经熟人介绍去了一家宁波货代公司。刚进公司时经理说每月1000实习工资,签订了一份协议,只有一份公司留底。这份协议大致包括:实习期工1000/月。若实习三个月走扣最后一个月半月的工资。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后要满两年,不然扣除5000工资.当时想了下觉得这个协议不签也不行,那个罚款的条款分明属于霸王条款,签字可能也不会生效,后来也一直没在意。2月底去宁波五月底离开。之前工资还是照发的。这家单位每个月15号左右发上月工资,五月份的照理说是6月份15号发的。昨天询问时经理起初让我以为是财务漏发的。后来当我说出算好的正确的工资让她核实一下。她问我记不记得当初签订的合同。我说有签,具体内容忘记了。她说了,大意是今年公司制度是实习生工作不合格或做了3个月走是不发实习工资的,留下来才照发。五月份工作到20号,单位财务说我的工作时间是14天,总共工作时间是22天。大概636左右。我是衢州人,实习期间还没取得毕业证。6月中旬拿到毕业证在衢州刚开始工作。关于那份试用协议,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呢。目前我手上无任何证据,只有QQ聊天记录上有一些信息。

其它综合
2011-07-01 13:22: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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