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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某,男,40余岁,已婚。几年前与一女青年在跳舞中认识,并经常与之发生两性关系,为此引起男方家庭不和,就与该女青年商议分手,女青年提出要分手费8万元,男方因家庭经济紧张为由拿不出那么多,而女方不依,男方就以各种理由躲避女方。2004年9月的一天夜里,女青年来到被告王某家里,就在王某的卧室二人又一次发生关系后提出分手费,女方称8万少一分不行,并称一块儿来的有人来威胁被告(而被告王某在此之前也看到自己的大门外不远处停一白色面包车),二人由此发生争执,女方不断的激怒被告王某,并称不行就叫人来,争吵声越来越大,被告王某害怕来人就掐住女方的脖子连掐两次将女方掐死,将其拖到自己的厨房,锁上大门后找到自己的妻子说明了情况,其妻(在本地做生意)劝其投案,王某以害怕为由逃到南方,于2008年3月被南方警方抓获归案。在案件的审理中法院也进行了调解,原告方提出赔赏20万,而被告方凑了5万元交给了法院,(家庭太困难)2009年4月被省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民事部分判定赔偿19000元)。
   本案基本案情就是这些。请问:1、此案能否构成义愤杀人?2、如何申诉?向何机关申诉恰当?3、此案件申诉还有无意义?

其它综合
2011-06-26 05:4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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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