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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于2008年底已经出台了相关文件,明文规定开发商不能收这笔费用(把这笔费用计入房价中)。开发商明知故犯,在购房户提出要求他们退款、物价局、房管局介入的情况下,开发商(泸州市金巢房地产公司)依然一意孤行,不退钱且态度很恶劣。

其它综合
2011-06-22 18:04:34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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