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妈(56岁)因为地的纠分和我们的邻居发生争执(在野外),那个男的(29岁)就把我妈给打了,并把我妈的裤子扒下来,把我妈的大腿内侧用手掐的有很多伤,并先后把手三次将手伸进我妈的阴道,同时嘴里说这污秽的语言(小娘们啥滋味),这够不构成猥亵罪?在公安局这件事已经审完案子了,并把人按刑事犯罪逮捕了(在公安局留有韩昭军的口供都承认了上述事实),现在案子已经递交到检察院,但是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为由将韩昭军释放回家,检察院否定公安局口供,就说证据不足,不构成刑事犯罪,我妈收了这么大的委屈,每天茶饭不思,人的神志已经不清醒了,我真的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了,请求您给予帮助,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做,怎样才能解决问题,还我妈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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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证据,向检察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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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介绍的情况,那个男人的行为应当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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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