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中旬,叶某伙同周某称在浙江新昌欲购一莹石矿,因资金少遂邀其朋友合伙投资。同年8月29日,叶某与周某又私下注册了一个只有他们俩是股东,且各用他俩名字中最后一个字来命名的股份有限公司,年底俩人又私下将合伙购得的矿山采矿权证登记在他俩私下成立的公司名下。事后,得知这俩个合伙发起人已于2008年11月6日私下将他们矿山股份的50%股权转让给浙江另一个开采莹石矿的老板。请问叶某和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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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可委托律师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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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办理变更的股权转让不属于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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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