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合伙人在2009年9.23签订了《协议书》,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共同投资义乌国际商贸城商位,今年合伙人知道摊位附近在造长途客运中心,摊位升值空间很大,设法想把我的50%的股权占为己有,这摊位是“定向招商”的,就是以厂家名义取得的使用权,不能转租,转让,但整个店里没有她厂生产的产品,合伙时双方同意用她的执照我抓阄我从65个摊位中抓了一号,第一个选摊位所以位置就在电梯口,店里生意合伙人不管的,店里生意基本我在接管的,前天我收到对方律师函,律师函的内容是非颠倒,我该怎么办?
-
本案处理依据是《协议书》,而非律师函。因此,您只要按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义务即可。另外,“定向招商、不能转租、转让”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如果商城集团收回,那他的50%也同样没有,我想对方不至于这么傻吧。建议携带材料面谈。
-
咨询者你好:
第一、你可以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实事求是的进行应对。
第二、应该明确的是,你们的协议是有效的。
-
有必要,可以咨询当地的律师,函件未见,没法提供免费的,全面的解答。
-
律师函对你影响不大,你主要是要找到你们当初签的协议书,然后找律师看看,具体问题你可以打电话向我咨询
-
主要是看当初签的协议书。
-
委托律师进行起诉,详情可以来电咨询,我是浦江在金华的律师。
-
你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确定有关方的责任,维护自己对店面的合法权益.
-
查看全部7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