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进入之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附带签订3个条款,起重有1个时竞业与保密协议,就是在离开公司后2年内部得从事同类型工作,包括成为同类型及竞争公司的法人、董事、职员等等,否则赔偿20万元,请问我们这个行业完全不需要这么夸张,公司签订的这个条约感觉有点强制性,如果不签就不能签劳动合同,请问这个一张纸《竞业与保密条约》是否有偏颇性,是否有真正的法律效应呢?目前离职人员没有得到公司任何补偿还要担心公司告自己!所以我有可能离开公司向咨询下!

其它综合
2011-06-08 09: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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