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开盘的房子,我们在之前询问置业顾问的时候一直告诉我们只要交30%的首付,银行的流水账是从6月份到12月份的,只要够就可以贷款了,直到购买时也是说30%,预售合同上也是按30%交了首付,但是现在房地产商说要向银行办理贷款了,说我们要交40%的首付,因4月份漳州出来新法规,但是我们根本就没有查到这个法规,一直让我们补上工资证明,我们也积极补办了,置业说如果贷款不了,就要发律师函给我们,双方一直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甚至预售合同正本不给我们,而只是复印件给我们,合同上有一条:“由于按揭付款受国家政策和金融管理机构约束,若乙方不能通过审核的须改变付款方式或者提供合格审批资信资料,否则,视同乙方放弃购买,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之解除协议处理。”这样一来我们是否有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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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可以解除协议,详情请带好相关资料面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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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能不利。第二条是什么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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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