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0年11月24号在文山买了一套120多平米的商品房,当时是一次性付清,并且交了契税,可是到现在还没给我办房产证,打电话催他们老是找理由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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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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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开发商在限定的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如果解决不了,可以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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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