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 电话:
被告:XXX,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一万元及利息;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07年5月3日,被告之妻XX(曾用名XX)向原告借款一万元,后来查明,XX已经于2008年9月20日死亡。该笔借款是刘立与被告X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此债务应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被告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请贵院秉公裁决。
此 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2008年10月 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