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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后一次庭审时了解更多事实,认为检察院提出的公诉罪名不合适,可以申请向上一级法院审理吗.李xx于2010年2月7日凌晨2时独自1 人到泸定县遵义路345号一美容美发店,因李xx进门后骂骂啧啧继而和刘xx、周x、土xxx一行发生争执后打斗(四人都喝了酒),李xx头部受轻伤,他供诉看见流血后很气,因此抽出长期随身携带的藏式匕首复。先执刀刺中刘xx的腿部,三人见其有刀后遂逃出,但李xx还要拼命去追击,在离345号一美容美发店100米左右的距离的公路边追上土xxx并奋力刺向受害者心脏后逃离现场。其扎人的力度特别凶狠,受害者被刺破了心脏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后被公安机关在xx茶房后被抓获。检察院提出的公诉罪名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且在一审前透露的刑期为15年。受害者家属期待得到有正义感的律师指导,如果有愿意担任诉讼代理人(或律师),家属一定支付相关报酬。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5-28 09:55:52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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