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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丈夫2004年一月在地方民政局,双方协议离婚,在离婚时关于财产问题,我们是这样达成的协议;谁抚养孩子,谁就得夫妻共同的所有财产,如果不抚养孩子谁就放弃所有财产离开。当时由于本人没有工作,想到没有能力抚养孩子,我就放弃了所有财产离开了,家庭的一切债权和我没有关系。共同财产中的两套房子我也没有享有。不过,在乡下一套旧房子户头的地基证是我的名字。在今年我‘前夫’要我把在乡下一套房子过户给他和儿子,我不想给,如果要过户,他就必须给我一部分钱,我的要求能实现吗?在法律上能得到支持吗?请求帮助,谢谢!能及时回答

刑事案件
2011-05-24 20:13:0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既然你已经对财产做出了分割,那是别人的财产,你现在要求提出一般不会给予支持!
  • 电话联系我
  • 可以另案起 诉,电话联系我,我可以代理
  • 可以实现,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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