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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某人才市场签约一年期固定期劳动合同(20100221~20110131),实行以月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派遣至用工单位实际是五天休息一天,合同到期后工作至今一直未有续签,曾先后多次向上反映无果。投诉后近日三方协商未果却让我在合同变更协议书上签字,因有异议未签。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我已经当面提出,是否还要书面通知?超时加班该去如何举证?(新入职人员工作单位无有配置电子考勤卡,考勤记录只有上班亲笔签名的签到簿,下班没有。单位有摄像监控可否佐证?)加班费计算基数取上年度月平均数/法定月标准工作时间(21.75)可以吗?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可以要求吗?

劳动纠纷
2011-05-22 10:4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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