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人在单位已经上班一年多了,也没有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当初面试时,老板跟我们说,试用期3个月,期间工资是1200元,试用期结束后办理社保医保,工资1500元,,可是试用期满后,公司并没有按照他说的办理社保医保,甚至加工资也是到10月份去才加到1500的(注:我是3月份进入该公司的)至今为止已经一年多了,期间也有提醒他社保医保的事情,他总是一拖再拖,请问:我们可以要求他补办前面的社保吗,如果是应该是多少呢?该公司对员工有存在什么法律问题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