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9年10月23日与江州*有限公司签订了购买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当时签订合同时不知道两管三线已由开发商承担,所以又在房价的基础上又另外交了7000元的两管三线上户安装费,在合同中是这样写的:上水、电燃气、电话、光纤(上户、材料、安装)等费用如买受人不能自行办理,出卖人应协助办理,但所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按实际计价。最近听朋友说得知四川省建设局和物价局于2009年元月发了关于两管三线一个通知,现在我们想要回7000元钱,可是开发商以合同中特别约定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为由概不退还。合同法是否支持。我们该怎么办O(∩_∩)O谢谢解答!期待回复!!!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