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在东莞长安一家电子厂上班,我从2007.9.12进公司,在2008.1.1号的时候公司发生变更,以前的公司被目前的公司收购了,后来所签的劳动合同是2011.10.30号到期,并在合同上有注明是2007.9.12号入职,还有注明基本工资和律贴.但目前公司想让我自己辞工,所以现在没有安排任何工作,并且公司说准备放我的假,放一个月再上一个月再放一个月再上一个月,持续到10月30号. 公司对我的有些做法不知道是否合法,希望有高人指点. 1.公司说放假期间只发放东莞市平均工资的80%,即1100x80%=880,(我目前的实际工资是底薪加律贴3858.其中底薪2315,津贴1543,加班费另计),这种工资发放是否合法? 2.公司放我一月假,再要求我上一月班,然后再放一月,再上一月是否合法? 3.因为在2008.1.1号公司变更,所以现在的公司不承认我2008.1.1号之前的工作时间,(但目前公司与我所签定的劳动合同上有清楚的写明我是2007.9.12号入职),这种算法是否合法? 4.公司说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我续签,赔偿标准按最后12个月的平均工资赔偿,包括放假期间的880元/月也算入其中,这样算是否合法? 5.如果合同到期赔偿或解雇赔偿,赔偿金是否要扣社保和个人所得税? 以上,迫切的希望能得到指点帮助,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5-19 07:53:15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