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份,我们公司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事非工作内容活动(与熟人闲聊),未将自己的的摩托车停靠稳固,以致车辆滑脱,将路人撞伤,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责任书(全责),法医出具了伤残认定。现伤者诉至法院要求我公司及肇事者承担医药费等经济赔偿。希望请教专业人士的问题是:事故发生后肇事者曾向其他员工诉说此事经过“工作时间内自己与熟人闲聊,车辆未停稳,自行滑脱出去将路人撞伤”,当时的听者现已辞职,那么听者可否作证肇事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从是非工作内容活动?如果可以,还需要其他什么证据可以完善这一证据?这样的证明是否有助于公司减少或免除赔偿伤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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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是履行职务的行为,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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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明不是工作的过程中肇事,就不会认定工伤。因此,单位也就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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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应由工人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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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伤者有可能是按照雇佣关系起诉的公司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实际上,员工与公司之间就伤者的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公司有追偿权。
就证据情况,除常规证据外,建议向法院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员工存在重大过失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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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