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遇到的问题是这样的。有人想转接我的门面,转让费方面我们双方已经口头商量好了,并且收了他500块钱的押金,他自己拟了一份收条,我们双方都签了字。收条的大概内容是说明我们收到他交的500块押金,还有关于押金退还的问题。其中提到“若因转让方原因不转让该铺面或价格变动,则需双倍返还定金给承接方,若因承接方原因放弃转让该店铺,则所交定金不退。”现在离约定时间已经过去十一天了,他们的电话能打通,但是不接电话,随后打就关机,也不回短信,我们可以视他为自动放弃接手门面吗?或者这个收条的赔偿条件根本没有法律效应?如果我们现在将门面转给其他人,他是否无权向我们所要收条上提到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