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跟你借钱的人)于2009年X月X日在某某地点(比方说谁的家中之类)向YY(就是你本人)借款人民币XX元。双方约定利率(多少按实写,不用付息就写不付息),借期X年(时间按事实写,比方说借三个月就写借期三月),XX(跟你借钱的人)须于2009年X月X日之前归还本息共计XX元。
ZZ为此借款担保(如果有担保人就加这一条,没有就不用写),如若到期XX未能如约归还借款本息,则ZZ有义务在15日之内,将此笔借款金额本息全额支付给YY。
特立此据。
(双方签名、指印,如果有第三者证人/担保人在场,也让他签名按指印)
这样的欠条具备不具备法律效果2009年X月X日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