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们2011年1月16日认购了一间商铺,目前开发商只有2证,开发商承诺6月30日取得五证,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认购时开发商同时让我们和另一家公司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委托经营期三年,从交房期开始计算,在认购时已经一次性补给我们三年的收益(商铺价的24%,在总房款中抵扣),同时委托协议书中约定:“委托经营期届满后,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期委托方式及收益标准”。 我们担心:因为我们看到过类似案例,就是三年后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司经营不善,商铺租金不能给付业主,而且要求业主去找租户,业主因为和租户没有任何合同关系,只能找委托经营方,委托经营方却抽身事外。对于这样的案例,业主怎么维权呀,是不是不该签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应该签订租赁合同,另外,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是不是应该和开发商增加些约定,来确保投资的正常安全回报?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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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们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了解详细情况,可来电或见面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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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已收悉。需要你提供更为详尽的案件信息,便于本律师详细解答,否则,仅仅能原则性回答你的问题,可能对你的帮助不是很有针对性。建议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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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详细的资料才能准确解答,具体操作流程更详细解答欢迎电话免费咨询,西安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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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