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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女友同居期间购买一套房子作为婚房,首付是由我和父母出(有一部分向亲友的借款),贷款是由我一个人归还,但房产证上是两人名字。 现感情不和,我提出分手。女友在挽留我的时候出具一份声明以证明贷款和首付都是我出资,并提到“无分割房产之意”。但后来矛盾激化,她要求30w的补偿,才肯去掉名字。 她的主张是我变心,和他人发生新的感情才要求分手。并表示那声明是我强迫她写的。 我想请问 1) 凭她写的声明,向法院起诉要回房子,会如何判决。 是否可以认为是付加以结婚为条件的的赠予行为,现在要求取消赠予? 2)同居期间产生新的感情,会不会影响判决的结果? 3) 她说声明为强迫所写,会不会得到采信? 谢谢

刑事案件
2011-05-09 18:16:42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她的声明除了证明房产的出资情况,是否明确她不享有房产份额,最好给律师看到此声明上的具体表述,你的转述恐怕有倾向性,无“分割房产之意”并不代表她不享有产权。她说声明为强迫所写,这一般没有证据,不会被认可。
    抛开声明,房产她未出资,一般可得到房产价值10-30%的补偿。
  • 一、有证据证明首付和贷款都是您支付的,她无权要求分割房产。
    二、不会影响判决。
    三、是否采信要看证据。
    建议委托律师帮您维护合法权益。
  • 房产证上有她的名字,她是有权要求分割的,但是如果她完全没有出资的话,他她只能要求得到一小部分。
    可来电咨询。
  • 女方可以分得20%的份额。
  • 1.可能认定为赠与,认定付加以结婚为条件的的赠予行为除非有证据证明,否则就是单纯的赠与行为。
    2.不会影响判决结果。
    3.声明为强迫所写,很难得到支持,除非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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